2012-08-20 人氣:2448UCC商標官司 日商打贏經濟部
UCC商標官司日商打贏經濟部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UCC已達高度著名程度,其他公司不能使用
日商UCC與味全合資成立優仕公司,在台開設UCC咖啡連鎖店,遍及台灣北中南,經濟部訴願會卻認為日商UCC商標不到「高度著名程度」。但智慧財產法院打了經濟部一巴掌,判決經濟部訴願決定要撤銷。【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1,行商更(一),1-20120726】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1997年7月因泰國實行浮動匯率制引發亞洲金融風暴,到2000年景氣依然惡劣,但台灣連鎖咖啡店逆勢成長,每年消費30億杯咖啡,平均每人每年消費130杯。日商UCC控股公司創立在1933年,,並在1969年推出世界第1罐罐裝咖啡。日商UCC公司在1974年就以「UCC」為商標,在台灣取得包括咖啡、茶與可可等混合製品的註冊商標。
日商UCC在1985年來台與味全公司合資成立優仕公司,以「UCC」,中文優喜喜為名,在台灣北中南各地開設咖啡連鎖店,優仕的UCC咖啡銷售實績每年約2到3億元;UCC商標還曾在國內職棒味全龍隊的臂章上宣傳與廣告,智慧法院認定,日商UCC商標已經達到商標法高度著名程度。
不過,經濟部智慧局卻在2008年間,核准彬富公司以「UCC及圖」商標,註冊登記使用在自行車等20多種商品。
日商UCC公司獲悉後認為,彬富的商標違反商標法關於「商標減損」規定,長期使用對日商UCC商標會產生弱化的減損效果,並會造成消費者誤以為這兩商標是同一公司兩種不同產品的情況,於是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承認審定有誤,因此對彬富的UCC商標註冊作出應予撤銷的處分。
彬富不服,向智慧局的上司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認為彬富的UCC商標,不會造成對日商UCC商標的減損情形,並認定日商UCC的商標未達「高度知名程度」,於是作出要求智慧局另處分的訴願決定。這下子引起日商UCC不滿,一狀告進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訴願決定撤銷,也就是經濟部敗訴。易言之,法院支持智慧局撤銷彬富UCC商標的行政處分。本件仍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但未來日商UCC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彬富就不能再用UCC為該公司商標了。
UCC商標爭訟歷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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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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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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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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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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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UCC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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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商標雖近似,但一使用於咖啡飲料、一使用再自行車,無證據證明彬富UCC商標會對日商UCC商標造成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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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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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廢棄發回;日商UCC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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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商標構成近似;日商UCC商標為著名商標原審未詳斟酌,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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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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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撤銷;日商UCC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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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UCC商標為高度著名商標;彬富UCC商標減損日商UCC的識別性使其被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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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各相關法院判決書
製表: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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