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9 人氣:3023【台灣專利申請】申請設計專利之外文本務必載明「設計名稱」,才能依法取得申請日
依專利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為申請設計專利必須具備之文件,且以全部齊備之日方取得申請日。而有關設計專利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其說明書應載明:一、設計名稱;二、物品用途;三、設計說明。...。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準此,設計專利之說明書至少應記載設計名稱。此一揭露方式於以外文本申請時亦同樣適用,故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自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於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有少數代理人未留意上揭法規變革細項,以未載明設計名稱之外文本提出申請,產生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且不得主張優先權之情事,其中已有經訴願決定駁回之案例(如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