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0 人氣:2558【營業秘密】競業禁止 鴻海二審敗訴
2014-03-04 工商時報 A17版
競業禁止 鴻海二審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鴻海與前經理黃大偉及前專案工程師曹世峰間的違約金官司,鴻海在一審全敗,但高等法院日前判決,黃大偉及曹世峰兩人在民國103年3月3日前,不得運用在鴻海任職期間所知悉有關蘋果iPhone5的技術,其他鴻海的請求全部都被判決駁回。
由於此一判決所禁止黃大偉與曹世鋒,使用先前所知悉關於蘋果iPhone5的技術,是在「民國103年3月3日前」,易言之,這項看似對鴻海有利的判決,對鴻海根本「無實益」。
黃大偉是在88年11月起在鴻海工作、曹世峰則在96年4月才進入鴻海。黃大偉於離職時係擔任NW InG網絡連接產品事業群專案經理;曹世峰為NW InG旗下專案工程師。
鴻海對黃與曹提起違反營業秘密及請求給付違約金等告訴,去年4月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鴻海敗訴。
新北法院將鴻海起訴請求的內容,全部判駁,包括:1.黃大偉及曹世峰應立即自綠點公司,及美商捷普公司的關係企業或其所控制的企業離職,並在民國103年3月3日前,不得在台灣、香港或中國大陸,直接或間接從事、經營、唆使他人從事或經營與電連接器或線纜產品等競爭的行業,或以各種名義擔任以上產品的生產或研發。
2.黃大偉應給付鴻海766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3.曹世峰應給付鴻海100萬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法院認定鴻海挾其雇主優勢,使黃與曹簽訂此事實上遠逾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的競業禁止約款,限制被告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其約款苛刻的程度已足以認為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
鴻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在今年2月25日宣判,黃大偉、曹世峰於民國103年3月3日前,不得運用在鴻海任職時所知悉蘋果iPhone5的「Lightning Cable」研發、生產的營業秘密,在台灣、香港或中國大陸,直接從事、經營、或唆使他人從事或經營與蘋果iPhone5「Lightning Cable」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或研發工作。駁回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