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3 人氣:2111【公平交易】瓏山林藝術館罰鍰爭訟 敗訴
2013-08-29 工商時報 A20版
瓏山林藝術館罰鍰爭訟 敗訴
交易契約涉及應揭露資訊而未揭露,公平會共罰3,700萬元,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並無違誤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瓏山林藝術館社區大樓買賣,爆發交易契約涉及應揭露資訊而未揭露,遭公平會三次開罰共3,700萬元罰鍰爭訟事件,法院昨(28)同時公布三件判決結果,瓏山林企業都敗訴;本件仍可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訴,1992、101,訴,396、101,訴,644-2013081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三件判決指出,瓏山林企業沒有在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的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依法裁罰,沒有違誤。
公平會對瓏山林企業的處分,分別在民國100年1月、6月、8月,罰鍰分別是1,200萬、1,000萬、1,500萬元。
瓏山林企業對這三件行政裁處,按件提起行政訴訟,但都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瓏山林企業在台北市內湖區規劃興建藝術館社區大樓對外銷售,依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條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規定,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包含1.主建物面積。2.附屬建物面積。3.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不含地下層可銷售汽車停車空間及其應負擔之公設面積)等。
依該契約規定可以知首,房屋承購人的產權登記中,關於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並不含地下層可銷售汽車停車空間及其應負擔的公設面積,也未包括車道。
可是,瓏山林企業在辦理該建案的所有權登記時,並沒有告訴承購人。
法院指出,瓏山林企業事前沒有在買賣契約中載明,車道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的資訊,且事後也未向承購戶說明共同使用面積增加的理由,就逕行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5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的規定,通知承購人進行找補價款程序,顯然是利用交易相對人資訊不對等的弱勢地位,欺瞞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承購人認知錯誤。
公平會為此認定瓏山林企業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欺罔行為,法院判決指出,公平會的認事用法,依法有據。
瓏山林遭罰事件兩造主張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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瓏山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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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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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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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欺瞞消費者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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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契約中完整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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瓏山林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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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戶未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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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業競爭倫理危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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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不屬影響交易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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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優勢地位欺瞞匿重要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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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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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銷售41.78億;合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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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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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應自行為結果發生時起算未逾3年裁處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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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製表: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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