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人氣:6790【專利申請】《專欄》瑞昱與LSI專利訴訟值得關注-淺談「RAND(合理無差別)授權」原則
2013-07-10 工商時報 A6版
《專欄》瑞昱與LSI專利訴訟值得關注-淺談「RAND(合理無差別)授權」原則
【張亞樵/美國凱易(Kirkland & Ellis)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今年(2013)5月底,瑞昱半導體在美國北加州區聯邦地方法院,就與美商LSI Corporation和旗下傑爾系統(Agere Systems Inc.)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已經開啟的專利訴訟大戰,取得重要的階段性勝利判決。
懷特法官(Ronald Whyte)判決指出,擁有「標準核心專利(sta 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的LSI,在未先向瑞昱提出「R AND(合理無差別,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授權」之前,即啟動ITC的調查程序,應視為違反其作為標準核心專利權人的 RAND義務。
時序回溯到2011年春天,LSI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啟動調查程序,指控多家公司違反美國規範進口產品的關稅法第337條,侵犯其視聽組件產品的專利權,相關產品包括Wi-Fi組件、多媒體處理元件、數位電視等。LSI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調查,並要求發布「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暫停及停止銷售令(cease an d desist orders)」。除了瑞昱之外,LSI的對象還包括日商Funai Electric Company, Ltd.、台灣IC設計龍頭聯發科(MediaTek Inc. )、聯發科的子公司雷凌(Ralin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SI所擁有的美國858及867號專利,乃屬於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 IEEE)所認定的802.11無線網路連結標準的標準核心專利。換言之,如果要符合802.11的行業標準所設計的產品,都不可避免的需要實施這兩項專利。擁有此類標準核心專利的專利權人,想當然爾,擁有極大的競爭優勢,如果沒有適當制衡,專利權人很可能利用這項優勢漫天要價,要求多於其特定專利技術本身價值之回饋。不論是天價授權金或是大量的專利訴訟等,都將產生專利箝制(hold-up)或專利濫用的現象,對科技發展與促進產業競爭反而不利。於是,專利法上應運而生「RAND原則」,要求標準核心專利權人,必須以合理及無差別待遇的條款授權這些專利。
基於RAND原則,授權金計算與收取要有合理基礎,且不能造成被授權者的重大成本負擔,使其失去競爭力;且必須對所有被授權人一視同仁,也就是對相同狀況的廠商都要適用相同的授權條件,以保持公平競爭。
懷特法官認為,LSI並沒有先向瑞昱提出公平無差別的專利授權條件,而逕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如果容許此類行為,將使兩造在日後的所有專利談判中都處於不對等地位,對公平競爭不利,認定LSI 違反RAND原則下的義務,並且准許瑞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preli minary injunction)」之聲請,也就是即使瑞昱在同時進行中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程序中落敗,LSI將不得執行禁止進口令或暫停及停止銷售令。
對於瑞昱來說,這個判決只是一個階段,懷特法官也只針對特定事實作出判決,對處於標準核心專利大戰兩邊的廠商而言,仍有漫漫長路要走。
美國的法院(包括各級聯邦法院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等),之前對RAND原則的實質著墨其實並不多。瑞昱和LSI一案以及今年4月底的微軟和摩托羅拉案(關於RAND權利金的計算)判決,預計將開啟更多的討論,並與將來其他的相關判決,一同形塑出更完整的專利法律見解,值得產業界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