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 人氣:741 [台灣 著作權法 訴訟申請] 劉家昌為151曲告華納侵權 求償百萬慘敗
劉家昌為151曲告華納侵權 求償百萬慘敗
蘋果即時–2020/05/19 15:35
「我往哪裡去,才能找到自己...」資深音樂人劉家昌曾創作《我找到自己》、《晚安曲》、《一簾幽夢》等膾炙人口歌曲,出道50多年來,作品多達2000首,但包括前述3首在內的151首歌曲爆發著作權糾紛,劉怒告香港商華納音樂台灣分公司侵害他對於這些歌曲的著作權,求償100萬元,不過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見解,認定劉早在1984年已將這些歌曲的著作權轉讓給月升公司,後來華納輾轉取得授權使用,沒有侵害劉的權益,因此判劉敗訴確定。
針對判決,華納的律師徐則鈺說:「劉家昌老師告錯對象了,華納是被授權人,沒有侵權故意,如果劉老師認為著作權有爭議,應該去找授權給華納的源頭公司。」劉家昌的律師鍾佩潔則表示,必須問過劉的意見才能回應。
77歲的劉家昌提告指稱,從未將歌曲著作財產權出賣或讓與他人,但他從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歌曲資料庫發現,自己創作的151首歌曲竟由華納音樂台灣分公司登記為著作權人,華納甚至曾向該協會收取《我找到自己》這首歌的權利金1萬7147元,侵害他的權益。
華納則主張,依據月升公司1984年10月1日與劉家昌簽署的合約,劉在簽約日之前已完成的作品,除了5首已經由劉轉讓給香港Intersong公司,其餘作品全數轉讓給月升,後來月升透過環星公司,將151首音樂著作權轉讓給香港華納總公司。
但劉反駁說,合約中的曲目、歌曲名稱有些是手寫的,不是打字,而且有些曲目重覆,或是歌曲事先給付金額記載「港幣1元」甚至金額空白,這些都違背簽署正式合約的常情,很可能是為了因應官司而拼湊手寫,無法證明月升公司已取得這些音樂著作授權,也無從證明華納取得著作權。
智財法院依據相關事證,認定月升公司提出的合約上面,確實是劉家昌親自簽名,劉雖然質疑其中有部分內容為手寫、曲目重覆、部分曲目或金額記載「未知」或空白,但這不影響合約內容中,劉家昌將他創作歌曲著作權轉讓給月升的效力。
至於劉家昌指稱華納以他1978年創作的《我找到自己》歌曲獲取權利金1萬7147元,是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智財法院認為《我找到自己》一曲是劉家昌授權給月升公司,再由月升透過環星公司授權給華納香港總公司,這些都有相關合約、聲明書及協議可以證明,可見劉家昌已經不是《我找到自己》的權利人,也就是說華納獲取權利金對劉沒有造成損害。
另外,劉家昌創作的其餘150首歌曲,由於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有爭議,從未給付華納權利金,因此華納也沒有侵權、不當得利的問題。綜合上述原因,智財法院判決劉家昌敗訴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