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5 人氣:3736【專利申請】專利法修正總說明 (2)
四、修正優惠期之適用範圍並增訂其事由
將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適用範圍,由現行僅及於新穎性,修正為包含新穎性及進步性(在設計專利者,為創作性),擴大優惠期之適用範圍;於得主張優惠期之事由,新增依己意於刊物發表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
五、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配合國際立法趨勢,將現行說明書包含「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修正為獨立於說明書之外。(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
六、增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之相關配套規定
明定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並配套引進誤譯訂正制度之規定;授權訂定外文本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應載明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