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5 人氣:3963【專利申請】專利法修正總說明 (1)
一、明確界定創作之定位
創作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之上位概念,為避免創作係「新型」或「設計」之誤解,及解決現行法對於「創作」有廣、狹範圍不一之情況,爰將發明、新型與設計併列為創作之類型。(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變更新式樣專利名稱為「設計專利」
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參考國際立法例,將現行「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增訂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實施」之定義
按「實施」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行為,應屬「使用」之上位概念,為解決現行本法對於「使用」與「實施」之用詞不一,所產生解釋上之困擾,爰增訂實施之定義,並修正相關條文「實施」與「使用」之用語。(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