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9 人氣:2269【專利申請】DVD專利聯盟 附條件過關
DVD專利聯盟附條件過關
公平會要求LG等4公司,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LG、先鋒(Pioneer)、飛利浦及索尼(Sony)等四家公司,打算以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方式組成專利聯盟,公平會昨(24)日決議,以附加「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等5項條件,准其組專利聯盟。
LG等4家公司都擁有製造DVD產品所需專利技術,也實際從事DVD產品的生產,但是,公平會依據契約發現,聯盟並不屬封閉性專利聯盟,而是對所有必要專利持有人開放。
公平會指出,如果禁止LG等四家業者結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就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造成的交易成本及加總的權利金,預期會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權為高,所以,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的授權,降低交易成本,也能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
公平會指出,4家業者所組成的專利聯盟,也增加了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公平會認為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而且不致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不會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為了避免4家業者有利用專利聯盟進行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也決議附加了5項負擔,包括: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的必要性及有效性。
LG等四家業者合組專利聯盟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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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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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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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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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盟並不屬封閉性聯盟,而是對所有必要專利持有人開放。
2.可降低國內DVD授權成本,降低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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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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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結盟,組成專利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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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產生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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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5項負擔:
1.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2.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3. 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的必要性及有效性。
4. 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獲採用競爭技術。
5.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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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平會
製表:譚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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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 工商時報 A21版